【星岛网讯】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审理法官黎朝阳羁押期间死亡一案,等候进场旁听的,有来自公诉机关的工作人员、双方的家属,还有媒体的记者。手机、相机、录音器材被要求交出,进入法庭还需凭听庭证方可进入。
▲死者黎朝阳生前照片
法官羁押期间死亡内幕
《现代快报》报道,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2007年4月2日早上,他被发现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据称,死亡时黎朝阳身上有多处瘀痕。
其后,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两次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媒体报道后引来了纷纷质疑。
有关部门的解释,黎的家属无法“理解”。根据家属的要求,2007年7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但“体位受限”的结论被公安机关否定。
据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介绍,一年半后,一名检举人的出现,黎朝阳死于看守所一案峰回路转。
2008年5月30日,与黎朝阳同监舍犯人黄于新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后,当庭喊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
根据黄于新在法庭上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开始大喊大叫,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绑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了。
黄于新法庭上还透露,黎朝阳死后,“干部多次找14监舍的人谈话,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至此,黎朝阳一案浮出水面。
狱警和犯人“统一口径”
庭审于26日9时15分开始,检察官出庭公诉称: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时任管教警察王万安、周耀弟(另案处理)为了制止黎朝阳的违规行为,指使该所留所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用布条绕着黎朝阳的腰腹部分捆绑,后又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枝上。
黎朝阳被捆绑固定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摄氏14.3度。次日上午约8时30分,黎朝阳昏迷后,管教警察随即组织人员将黎朝阳送当地医院抢救,当他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据公诉机关指控,警察王万安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犯了“妨害作证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作出辩解。王万安辩称,同一值班的警察周耀弟交代其捆绑,称已请示了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
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说,当时来请示的警察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检察机关对他作伪证的指控,盘定龙认罪:“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看守所来说,不光彩,所以找了借口。”
公诉人员认为,盘定龙为隐瞒真相,分别找王万安、周耀弟等人谈话,统一口径,并安排周、王找参与捆绑的留所服刑罪犯和14监舍的在押人员谈话,统一口径讲黎朝阳是躺在铺上已经昏迷的。
没有所长同意,谁敢绑?
黎朝阳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是26日庭审控辩的焦点所在。
区高级人民检察院的尸体检验报告认定:1、被害人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2、死亡时间在最后一次进餐后2小时左右,距第一次尸表检验开始时约4—6小时。
负责尸体检验报告的检察官给旁听的众人作出了通俗的解释。他说,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上长达15个小时,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长时间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冷气温,也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而被告辩护人说,死者在两个小时前还进食,说明了当事人的身体是可以“活动”的,并没有完全固定死,说明了体位并没有完全受到限制。辩护人认为死者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对于辩护人的说法,检察官立即给予了纠正。他说,被害人的手可以活动可以进食,身体虽然不完全固定死,但却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这些在医学上已属于“体位受限”的范畴,至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是在睡眠状态下死亡的,故排除此种说法。
公诉机关指控王万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被害人黎朝阳已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其是否是主使影响着判决的量刑。
法庭上,王万安承认了参与捆绑,但辩称是听从了一起值班的警察周耀弟的指使。
王万安供述,当时,周耀弟对其说黎朝阳疯疯癫癫,还不吃饭,周耀弟请示了所长盘定龙后可以对黎采取“措施”。随后,周耀弟找来了布条和他一道到了14监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捆绑起黎朝阳。
“我是听从了他人的指使,如果没有所长的同意,是不能绑人的。”王万安反复强调这话。
公诉机关询问,“作为14监所的负责人,按照规定在早上8时点名,发现黎朝阳没有回话,你不知道吗?”被害人黎朝阳从4月1日下午5时开始受到捆绑至次日早上8时30分死亡,根据值班人员的工作表上的安排,其间王万安是14监所值班工作人员之一。
王万安辩称,“不记得他回话了没有。”据介绍,该案将持续审理两天,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
2007年3月23日,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桂林市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3月26日,黎朝阳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转出,转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4月2日,黎朝阳突然死于兴安县看守所内,身体有多处伤痕和瘀青。
4月21日,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披露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事件。
4月29日,桂林市黎朝阳事件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称黎朝阳系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7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黎朝阳死因病理检验。鉴定认为,黎朝阳之死“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2008年5月30日,死刑犯黄于新在行刑前,突然向法官提出了揭发检举立功的请求。随即交代黎朝阳死亡的真实经过。
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黎朝阳案。
8月11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代办,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决定对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警察王万安作出逮捕。